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中层干部的管理监督,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强化中层干部的管理监督和促进中层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为目标,以中层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中层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推进学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中层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法依规对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任命和管理的中层干部(中层正职,包括负责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层副职)。
第六条 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中层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中层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根据学院党委要求,在中层干部任中期间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中层干部在任职期满或任职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对重点部门、资金规模较大、关键岗位的中层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三)对各部门、二级学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中层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四)部门定期财务收支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等可与中层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一并组织进行。
第七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守秘密义务。
第九条 学院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应为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配置必需的人员和预算经费。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可以聘请具有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员参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活动。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用的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员,承办或者参与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活动,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学院中层正职,包括负责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层副职;
(二)学院领导兼任下属部门的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工作的中层副职;
(三)其他由学院党委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
第十二条 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一)中层干部已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二)中层干部任职的部门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三)中层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四)中层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中层干部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
(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根据被审计中层干部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其所在部门岗位职责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组织教育(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财务收支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及效益情况,重大开支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或相关制度执行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整个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均应纳入审计范围,重点审计近三年情况,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和相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中层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学院党委组织部书面委托进行。根据工作需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中层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部门的名称及简要情况、审计期间、审计范围、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审计时限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见面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交换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并指定审计组组长、主审人员,明确审计人员分工。
(一)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应派人参加审计组。
(二)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主审人员直接责任制。
第十九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调查了解情况;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召开审计进点见面会议;
(五)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部门和被审计中层干部本人的意见;
(七)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做好调查了解工作。
(一)调查了解部门和被审计中层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了解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查阅档案、收集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根据调查了解结果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审计实施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编制的依据(立项依据、审计依据),部门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方式、延伸审计部门、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组组长、主审人员、审计档案立卷人和审计组其他成员及分工,编制的日期及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原任职部门(以下统称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组织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处应组织召开审计进点见面会议。
(一)审计进点见面会议参会人员主要包括:组织部领导,审计处领导、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有关人员。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二)审计进点会议主要议程包括:听取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个人述职报告、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和宣布审计工作纪律、签审计工作双向承诺书、对被审计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等。
审计组应当在学院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处应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相关资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部门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三)部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被审计中层干部经济管理职责和分工有关的资料;
(四)学院下达的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资料;
(五)部门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等资料;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资料;
(七)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八)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任职期内被审计中层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情况;
(二)任职期内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三)任职期内利用资源(预算经费、项目经费等)开展业务活动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任职期内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五)任职期内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任职期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七)任职期内部门和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八)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审计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存入审计档案备查。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审计组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负责联系和协调。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合理控制审计风险。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和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组获取的审计证据应与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交换意见,并对审计证据材料进行签字确认。
(一)审计人员获取的所在部门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证据材料,由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或提供材料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部门盖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重新取证。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对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一)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二)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三)学院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目标;
(四)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或学院发布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部门领导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和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
(六)其他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审计评价应重点关注所在部门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的情况和效益,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资金资产管理等重要事项,关注中层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对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中层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中层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层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等规定的中层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中层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院、部门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部门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对被审计中层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纪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中层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中层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中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组审计报告。
(一)审计组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二)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编制审计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核签字确认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组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以审计处的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有关院领导、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的意见。
(二)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审定和审批。
第四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审定和审批程序。
审计处组织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处务会议)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核定稿后,形成审计报告(正式稿)。
第四十三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和审批后,将审计报告(正式稿)按照审计报告发文处理程序报送学院主要领导签发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审计结果。
(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处通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审计处在社会中介机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四十四条 审计处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送学院主要领导及有关院领导、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及联席会议其他有关成员部门。
第四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中层干部所任职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中层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等;
(二)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总体评价和主要业绩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处理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中层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四十六条 审计处应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审计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予以确定。
(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要重点反映: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处应按照规定向学院主要领导、学院党委报告。
(一)应当由纪委办公室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二)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部门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的,由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提出审计处理建议意见。
第四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向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时,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议。
(一)被审计中层干部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二)被审计中层干部对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申请复核,该复核决定为审计处的最终决定。
第五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应按相关规定,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五十一条 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中层干部的重要参考,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
第五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五十四条 组织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中层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中层干部的重要参考;
(四)要求被审计中层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五十五条 纪委办公室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中层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五)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五十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纪委办公室处理;
(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向学院主要领导、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汇报。
第五十七条 人事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五十八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整改工作要求;
(二)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五十九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党政领导班子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工作要求;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纳入所在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制订整改工作方案,落实整改任务,按照规定期限进行整改落实,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四)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五)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六)自收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方案,90日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雅安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雅职院〔2017〕41号)文件同时废止。